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去年賣豪宅 今年實價課房屋交易所得稅
文章分類: 法規與政策熱門程度: 0 寄給好友 友善列印2014/1/2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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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聯合報/記者林上祚/台北報導】
 
財政部昨天宣布開徵豪宅稅,去年5000萬以上、台北市8000萬元以上交易的不動產,今年五月可能得報實際價格15%的房產交易所得繳綜所稅。圖為台北市仁愛路上的豪宅帝寶。報系資料照
 
財政部推動實價課稅,今年將拿豪宅開刀。財政部長張盛和昨天宣布,去年出售五千萬元以上、雙北八千萬元以上的不動產,若無法證明原始取得成本,今年五月所得稅申報,須以「實際銷售價」的百分之十五作為房產交易所得。

張盛和說,「這是推動實價課稅的第一步」。

至於雙北八千萬元以下,其他區域五千萬元以下非豪宅,去年度房屋交易所得標準,維持往年,按較低的「房屋評定現值」的一定百分比核定。

賦稅署官員表示,根據所得稅法,不動產交易成交價格扣掉取得成本後,本來就應申報財產交易所得稅;但過去多數民眾無法對成本進行舉證,因此只能以偏低的「房屋評定現值」做為稅基課稅,售屋獲利遭嚴重低估。

賦稅署副署長蔡碧珍說,去年達到實價課稅金額門檻的豪宅交易,有很多賣方是建商等營利事業,上述個案到底有多少件須按實際銷售價百分之十五申報所得稅,財政部目前無法掌握。

但根據統計,上一年符合這項標準的售屋案件將近一千五百件。

舉例來說,民眾去年出售一間台北市豪宅三億元,以土地占交易總價的七成、房屋占三成換算,土地售價二點一億元、房屋為九千萬元。若賣家未舉證買入成本,國稅局將直接以房屋售價九千萬元乘上百分之十五,售屋所得是一千三百五十萬元。今年報稅時,要將一千三百五十萬元所得併入綜合所得課稅,按百分之四十稅率計稅,其售屋獲利應納所得稅是五百四十萬元。

但以前稅捐機關未能掌握售屋者成本時,只能以較低的「房屋評定現值」,乘上各縣市不同的比率,計算售屋所得課稅,大約只有「實價」的五折或六折。

此外,財政部近日也發函,敦促各地方政府適切訂定房屋稅的徵收率,並合理評定房屋標準價格。

張盛和指出,目前各地方政府公告的房屋構造標準單價、耐用年數和折舊率多已沿用三十年,未曾做合理調整,造成房屋稅負偏低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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